网站首页 > 汽车频道 > 汽车新闻 >

车主买二手法拉利发现系问题车 告车商反赚360万

[摘要]龚先生和事故法拉利 360万元买一辆法拉利豪车,开了1年发现竟是一辆出过事故的问题车,车主怒将法拉利销售商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重庆晚报2015年5月26日曾独家报道)。昨日,该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

  车主买二手法拉利发现系问题车 告车商反赚360万龚先生和事故法拉利

  360万元买一辆法拉利豪车,开了1年发现竟是一辆出过事故的问题车,车主怒将法拉利销售商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重庆晚报2015年5月26日曾独家报道)。昨日,该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按退一赔一标准,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买到一辆问题法拉利

  原告龚先生2013年8月14日与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法拉利展厅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360万元向被告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

  今年春节,龚先生发现这是一辆事故车,多次协商无果,龚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庭。

  渝北区法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2名审判员与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车商在欺诈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应该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但是未告知原告龚先生,应推定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影响购买人作出购买意愿及价格,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购车款360万元,原告在返还车辆时应当使该车外观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

  被告辩称原告非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涉案车辆,但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对于其辩称的本案应适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观点,显然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昨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龚先生与销售商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龚先生购车款360万元,原告龚先生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向被告返还法拉利,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龚先生赔偿款36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不是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被告欺诈行为发生于双方签订合同的2013年8月14日,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价格的1倍即36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适用2013年10月25日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豫都网微信

《车主买二手法拉利发现系问题车 告车商反赚360万》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auto.yuduxx.com/news/267046.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