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27 13:0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去年8月13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下发通知,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据市运输管理局介绍,经核查一些经营者主动与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租车事宜,或自行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但不按规定备案,同时将各类私家车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为此,市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规范客运市场。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租赁经营车辆在购置和办证后,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名称应当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汽车租赁经营不等同于客运经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因此,无论是汽车租赁经营者,还是汽车租赁承租人(租用者),在没有取得合法客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营运活动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户代开发票,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但目前尚没有出台具体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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