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03 11:21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此前,发生了一起因司机鸣笛致使三轮车车主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结果终于出来了,判决鸣笛司机赔偿超17万。
判决结果
鸣笛的的车司机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合计共178571.49元。
的哥和保险公司:我不服
程师傅觉得自己很委屈,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说:“事故现场没有红绿灯,我按喇叭是为了提示行人和车辆,更重要的是我的车和三轮车根本就没有碰撞”。
保险公司也认为,出租车与三轮车没有发生碰撞,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程师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事故原因无从查起
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但这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成因无法查清。
法官:鸣笛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胡某之所以死亡,是因为三轮车车主鲍某在听到程师傅的鸣笛声后,受到惊吓才导致的。所以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交通事故。且两辆车有没有碰撞并非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
对此,查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和汽车鸣笛的资料,“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汽车的行驶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根据需要和规定发出必需的音响信号,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车辆注意,保证交通安全。但汽车鸣笛应符合《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范,尤其是遇到非机动车、年长或年幼行人时,应主动让行,切勿急促、大声鸣笛,以免对方受到惊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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