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25 12:1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看着这标题你一定觉着很不可思议。
“按了一下喇叭就要赔了17万,世间还有这等不可思议之事?”
事件回顾
的士司机程师傅驾驶出租车在路上行驶,此时路前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挡住了去路,于是他习惯性地鸣笛催促。三轮车车主鲍某称自己受到了惊吓,在给程师傅让道的过程中由于内心慌张,导致三轮车发生侧翻,车里的乘客胡某也因此受伤,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三轮车车主鲍某和另外乘坐三轮车的4人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将程师傅、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
鸣笛的的士司机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合计共178571.49元。
的士司机程师傅和保险公司:我不服
程师傅觉得自己很委屈,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说:“事故现场没有红绿灯,我按喇叭是为了提示行人和车辆,更重要的是我的车和三轮车根本就没有碰撞”。
保险公司也认为,出租车与三轮车没有发生碰撞,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程师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事故原因无从查起
公安局物证鉴室分析: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但这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成因无法查清。
法官:鸣笛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胡某之所以死亡,是因为三轮车车主鲍某在听到程师傅的鸣笛声后,受到惊吓才导致的。所以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交通事故。且两辆车有没有碰撞并非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
网友的看法:
@为谁呐喊:法官大人,要是没按喇叭,你是不是会说因为发动机声音把三轮车吓着了?
@花花:以后碰瓷可以有新招,站在车前等司机按喇叭,然后......
@妞的坨:又是江苏的,这两年江苏以南京法官为主导,引领了司法潮流啊!
@葫芦僧3211:按照中国官员解决问题的惯例,以后的汽车要取消喇叭啦。
......
对此,小编查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和汽车鸣笛的资料,“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汽车的行驶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根据需要和规定发出必需的音响信号,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车辆注意,保证交通安全。但汽车鸣笛应符合《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范,尤其是遇到非机动车、年长或年幼行人时,应主动让行,切勿急促、大声鸣笛,以免对方受到惊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而对于“对方受到惊吓”这种只能靠“对方”的话来判定的东西,真的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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