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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销售“变脸”构成欺诈 法院判赔三倍返还

[摘要]原标题:汽车公司销售“变脸”构成欺诈 法院判赔三倍返还 消费者张某与福建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定购某品牌2.0L纪念版自动轿车一部,购车价款为176800元。张某提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汽车副驾驶车...

  原标题:汽车公司销售“变脸”构成欺诈 法院判赔三倍返还

  消费者张某与福建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定购某品牌2.0L纪念版自动轿车一部,购车价款为176800元。张某提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汽车副驾驶车窗不能升降、仪表盘不能正常使用,导航、后枕电视黑屏无法使用,遂与该销售公司交涉并向工商部门投诉,均无结果后,向长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及该品牌车辆龙岩4S店、生产厂家退还购车款176800元并赔偿二倍购车款353600元及其他损失23842.63元。

  长汀法院2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应赔偿张某三倍3G多媒体导航系统的价格(17800元)和三倍智云II后排娱乐系统的价格(4800元)共计67800元;龙岩4S店负连带责任。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龙岩中级法院提起上诉。8月15日,龙岩中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定购某品牌2.0L纪念版自动轿车,但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并未生产销售该款车型,系上该品牌车辆龙岩4S店、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在生产厂家标配的“XX2.0L舒适版(自动)”车上加装非原厂原配的智能导航及后枕电视后,自行命名为“XX2.0L纪念版(自动)”对外进行销售。且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消费者张某说明该导航及后枕电视非原装而系其加装,存在以次充好、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但该欺诈行为针对的是加装的智能导航及后枕电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长汀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对实施欺诈的部分,即智能导航及后枕电视价值的三倍予以赔偿。该品牌车辆龙岩4S店和长汀某汽车销售对消费者张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陈立烽 李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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