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2 14:2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新华汽车 两会]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广泛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网络营销服务”等营销新方式已逐渐走进大众百姓日常生活并风靡流行。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青睐于在现代信息技术下这种快捷、方便、高效、实惠的买卖交易手段。为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调查中发现,这种营销服务形式,有以下几个弊端:一是无照经营较为普遍,网店店主来无影去无踪,违法犯罪成本极低;二是交易税收偷漏严重;三是假冒商品盛行。网络交易额每年翻倍增长,税收漏洞却逐年扩大,在现代信息化技术下的网络交易税收流失问题已经日益严重,特别是由此造成的不公平市场竞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亟待我们去研究和解决,我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经营活动的监管。主管网络信息技术下商务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强化对信息商务平台税收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在由于经营此类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税收盲区内不需要缴税,可以不开具发票,可以名正言顺地偷税。比如,现阶段颇受争议的各种专车服务,一方面它以价格和优质服务吸引顾客,而另一方面,由于处于税收盲区,它可以通过现金付款交易及司机现金收入避税来体现竞争优势。还有许多类似通过网络信息商务平台进行的各种营销服务,也大量存在相同问题,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影响整个行业的税收遵从度。如不加强进一步监督管理,一定会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信息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的加剧,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建议要加快制订信息网络交易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经营者利用信息网络特点和漏洞进行偷、逃、避、骗税的行为,网络交易与传统贸易都是商业销售行为,只是交易形式和载体不同。因此,在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上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强化完善税务系统针对信息商务交易平台及经营者的税收管理实施方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尽快修改和补充有关信息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的税收条文,明确信息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义务、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率、纳税资料申报、网络发票的使用等等,以使其法律化、明确化、规范化。
3、在政策上改变用税收扶持的方式,以提高全体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国家对于信息电子商务这一日趋发展的经济活动形式和新生事物需要支持和扶植,但在税收问题上,一定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即:对信息电子商务可以通过透明、公平的法案给予支持;而在税负及税收管理上一定要使其与传统交易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税负,以提高全体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4、在支持新生事物同时,要在税收方式上转变征管思维。目前由于我国目前现行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交易行为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和实体公司和实体店的税收管理制度相比,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及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建议成立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收监督和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并根据网络信息交易这一新事物调整征税方式及征税节点,在支持新生事物同时,加强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及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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